星空体育- 星空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万辰集团(30097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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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辰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5年12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根据2025年12月16日发布于指定披露媒体的《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14:30在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275,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920%。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49,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97%。据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3,224,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417%。
上述所有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12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13,22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15,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11,522,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70%;反对1,698,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5%;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18,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649%;反对1,698,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745%;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